案例:某公司財務部向社會公開招聘會計,要求有會計從業(yè)資格,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。黃某通過應聘并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。日前,公司對黃某進行轉(zhuǎn)正審核時,發(fā)現(xiàn)其在應聘時提交的文憑、會計從業(yè)資格證等皆屬偽造。該公司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,同時拒絕支付其試用期工資。請問,這樣做合法嗎?
分析:該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但必須支付黃某試用期工資。
首先,該公司與黃某所簽勞動合同無效!秳趧雍贤ā返8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,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。”而黃某卻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,隱瞞自己不具備上崗資格的事實,以偽造的文憑、從業(yè)資格證應聘,顯然是對自身法定義務的違反,其行為構成欺詐。對于因欺詐而簽訂勞動合同,該法第26條也指出:“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:(一)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!奔丛摴九c黃某的勞動合同自始便沒有法律約束力。
其次,該公司有權解除與黃某的勞動合同!秳趧雍贤ā返39條規(guī)定: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……(五)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(guī)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……”因黃某在應聘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提供了虛假信息,該公司可以隨時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。
另一方面,該公司應向黃某支付工資!秳趧雍贤ā返28條規(guī)定:“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,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。勞動報酬的數(shù)額,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!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》第14條也指出:“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,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,一般參照本單位同期、同工種、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!